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原臺灣中國生化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 先進國際醫療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