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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告
張山雄即和城企業社
被告
台北市北投區湖田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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