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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張山雄即和城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台北市北投區湖田國民小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張山雄即和城企業社 被   告 台北市北投區湖田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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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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