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