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9號
- 原告
-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上1人複代理人
- 癸○○
- 上1人複代理人
- 寅○○
- 上1人複代理人
- 子○○
- 上1人複代理人
- 丑○○
- 上1人複代理人
- 庚○○
- 上3人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昌有限公司、己○○○、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乙○○、辛○○即衡平法律事務所、壬○○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