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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9號

給付廣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歐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歐克有限公司與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歐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由被告歐克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即新臺幣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其餘百分之四十五即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玖元由被告歐克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於廣告委刊單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歐克有限公司(下稱歐克公司),分別於民國95年6 月間、95年8 月間,簽訂廣告刊登事宜,約定於95年6 月24日、95年8 月5 日、95年8 月12日,分別於原告之出版品「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各1 則,廣告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724,500 元;被告甲○○(下稱甲○○,與歐克公司合稱被告)並簽訂連續有效擔保書,約定甲○○於歐克公司未依約清償廣告費用時,於4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因歐克公司迄未依約清償,爰依廣告委刊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請求判決:

⒈歐克公司與甲○○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歐克公司應給付原告324,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廣告委刊單、連續有效擔保書、廣告報樣、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廣告委刊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院依職權酌定本件訴訟費用為7,930 元,應由歐克公司與甲○○連帶負擔55% 即4,361 元,其餘45% 即3,569 元由歐克公司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廣告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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