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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訴人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2,6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736 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236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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