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己○○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