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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己○○
共同送達代收人
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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