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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4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丁○○、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6,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