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