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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詹朝傑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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