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5號
- 原告
-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妍伶律師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6年度湖訴字第10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7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