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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5號

原告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妍伶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6年度湖訴字第10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7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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