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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本源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訴人
乙○○

            2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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