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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章榮

上訴人
丁○○
即原告

       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6,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3,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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