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丁○○
- 即原告
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6,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3,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6,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3,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