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4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乙○○
- 樓(戶丙○○號5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重訴字第13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