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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