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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坤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13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憲睿有限公司趙影清│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233,111元 │0000000 │95年11月10日 ││ │ │行 │ │ │ │├─┼─────────┼─────────┼─────────┼─────────┼─────────┤│2│優美達國際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24,612元 │0000000 │95年11月5日 ││ │公司鄭篤 │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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