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 月26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