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執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