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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之現金及變賣動產,扣除財團費用後,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等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表、匯款單等件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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