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2號
- 抗告人
- 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2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