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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2號

抗告人
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