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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小瑩馬傲霜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97年7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當予駁回之。至上訴人前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亦已經本院97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予以駁回而確定,即無礙於上開認定,應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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