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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請人
維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海商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5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聲字第983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15,632元 │ │├───┼─────────┼────────────┼────────┤│ 二 │裁判費用 │ 23,478元 │ │├───┴─────────┼────────────┼────────┤│ 總 計 │ 39,110元 │均由聲請人預繳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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