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衛航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2 段259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之規定,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是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程序中被告所為之答辯,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件訴訟,尚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故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之情形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