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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4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85 號4 樓,有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被告雖具狀向本院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原毋庸附具理由,其異議應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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