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4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85 號4 樓,有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被告雖具狀向本院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原毋庸附具理由,其異議應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