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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5號

履行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5號

上訴人
林位濱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庭、林文燦間履行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553 萬7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3,769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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