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上訴人就本院判命拆除強波發射設備部份所為上訴,係屬財產權訴訟事件,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