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