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