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 月26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