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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7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71號

聲請人
李鳳翺律師(即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25日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71號裁定選派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97年9 月10日收受送達後就任,即循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開始清算程序。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98年3 月1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98年9 月10日。茲聲請人以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繁雜,帳務無法確定,且聲請破產至今亦未獲法院裁定,是仍無法於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7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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