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丙○○
原告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
丁○○
原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告
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麗
被告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秀麗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之規定,其訴訟程序固不當然停止,然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8年1 月22日起變更為郭秀麗,業經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雖因其於第一審訴訟繫屬期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然訴訟代理權之授與以一審級為限,從而,本院97年度建字第11號判決送達時,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即歸於消滅,訴訟程序由是當然停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郭秀麗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