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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

聲請人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秀即薄荷髮型生活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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