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
- 聲請人
-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秀即薄荷髮型生活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張國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秀即薄荷髮型生活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張國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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