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蔡美秀即薄荷髮型生活館間本票裁定事件,、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聲 請 人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秀即薄荷髮型生活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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