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1號

抗告人
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7年8 月2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