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1號
- 抗告人
- 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7年8 月2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