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2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6 月16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1,785 元,上開裁定業於98年6 月19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