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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告
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永基
訴訟代理人
張瑋嫺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上列一人  秦玉坤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茹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39號10樓
被   告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設臺北縣汐止市○○○路○段9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詩妮  住同上
林政憲律師
上列一人  黃昱璁律師
複代理人  鍾葦怡  住臺北市○○路○段107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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