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 告 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永基 訴訟代理人 張瑋嫺 林蓓玲律師 上列一人 秦玉坤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茹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39號10樓被 告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設臺北縣汐止市○○○路○段90號11樓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詩妮 住同上 林政憲律師 上列一人 黃昱璁律師 複代理人 鍾葦怡 住臺北市○○路○段107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