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 訴 人 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