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原告
庚○○○
被告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縣八里鄉○○○段○道坑口小段一八三九之一六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二十二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縣八里鄉○○村○道坑八號房屋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臺北縣八里鄉○○○段○道坑口小段1839-16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即伊父李長成、伊叔李欉兄弟共有,應有部分各1/2 ,李欉於民國90年7月7 日死亡,由其子李富吉、李賢德、李賢明繼承應有部分各1/6 ;李長成則於93年6 月3 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原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詎被告無合法權源,竟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面積22平方公尺),並擅自搭蓋門牌號碼為臺北縣八里鄉○○村○道坑八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為此,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拆除系爭房屋,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於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2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即系爭房屋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李長成除戶之戶籍謄本、原告戶籍謄本、系爭房屋照片、被告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9 至10、14至17、19、35頁),並經本院會同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勘驗現場及測量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1至23-2、43至44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 條前段、中段及第821 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如已出賣他人並移轉占有,應認出賣人已喪失事實上之處分權,並由買受人取得該項事實上之處分權,而房屋之拆除本為一種事實上之處分行為,自應以現占有人為被告」(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851 號判決參照)。本件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系爭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均如前述,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為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而房屋之拆除為一種事實上之處分行為,被告自有拆除之權能。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767 條前段、中段及第821 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之系爭房屋,並將所占用之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即屬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於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