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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訴人
楓丹白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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