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己○○
- 被告
- 戊○○
丁○○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