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