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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債務人
羅武龍
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複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羅武龍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自98年9 月25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而債權人於102 年7 月23日決議就債務人對許宏騰及許曾麗玉之債權0000000 元返還債務人,不再上訴,且債務人名下均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等情,此有本院102 年7 月23日消債事件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9 、230 頁)。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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