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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1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另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是合計應徵收裁判費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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