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經本院於99年9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9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