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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59號

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5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好生育幼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好生育幼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好生育幼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49年4 月間為設立許可登記(49.9. 北社救字第0036號),經本院登記處於52年12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97年10月28日辦理變更登記(97證他字第342 號,登記簿北1冊,第93頁,第203 號)在案。茲為使該財團法人無法維持正常運作時剩餘財產可捐贈其他公益法人繼續辦理公益業務及擴大收容對象及於少年,乃於98年9 月27日召開第9 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98年10月21日以北市社兒少字第09843436800 號函核准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等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好生育幼院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5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捐助章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