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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99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9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