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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339號

聲請人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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