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9號
- 上訴人
- 張永楨
- 被上訴人
- 宋鳳芹
樓
李祥宜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可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