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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9號

上訴人
張永楨
被上訴人
宋鳳芹

            樓

      李祥宜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可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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