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廖振洲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樓
- 被告
- 丙○○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73 號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3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73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