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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被告
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73 號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3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73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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