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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8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被告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薪資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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