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8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