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 債務人
- 羅武龍
- 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羅武龍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自98年9 月25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而債權人於102 年7 月23日決議就債務人對許宏騰及許曾麗玉之債權0000000 元返還債務人,不再上訴,且債務人名下均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等情,此有本院102 年7 月23日消債事件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9 、230 頁)。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