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另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是合計應徵收裁判費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