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張送妹
- 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 被告
- 賴有松
- 被告
- 張揚
- 被告
- 上二被告之 趙元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許瑞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6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6 月8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業由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67號民事案卷查核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