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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章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0號

原告
張送妹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告
賴有松
被告
張揚
被告
上二被告之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6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6 月8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業由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67號民事案卷查核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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